申请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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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申请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1、 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 (原件 1 份)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外商投资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或外资并购的企业提交商务部门同意设立登记的批复和人民政府的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各 1 份) ,属于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的企业还需提交许可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其中属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的只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 份)及许可证(复印件 1 份)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 90 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其中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应当在 30 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

2、登记注册手续。属于港澳服务提供者按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执行,提交备案文件(原件 1 份) 。3、由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原件 1 份) 。属于国务院决定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可通过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http:/ 查询) ,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缴付期限按审批机关批准的出资期限记载。如已经审批机关审批、备案的,提交的公司章程应当与审批机关批准、备案的一致。4、名称相关材料。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冠省名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 (原件 1 份)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原件 1 份)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

3、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原件 1 份)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原件 1 份)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原件 1 份)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关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

4、件(原件 1 份)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 1 份) 。25、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1 份);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 1 份) ;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1 份) ;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 1 份)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 1 份)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 1 份) ;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

5、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1 份) ,并提交标明具体位置的平面图(复印件 1 份)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同时申请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的,提交经营场所地址使用证明。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1)中方投资者应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 份,加盖公章) 。(2)外国(地区)投资者为非自然人的,应提交商业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并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原件 1 份) ,如其所在

6、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外国(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应按上款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原件 1 份) ,但已由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投资者本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该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身份确认书、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该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1 份) 。属于某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

7、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1 份)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原件 1 份) ,其中香港、澳门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居民可提交其所在地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3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7、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和秘书的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其中自然人秘书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 ,秘书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加盖公章) 。任职文件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委派文件

8、(委派方签署) 、聘用文件(聘用方签署) 、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股东签署) 、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 、监事会决议(监事签署)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或职工代表签署)或其他决定(决定方签署) ,且任职文件中应包含委派方、聘用方、股东(会) 、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决定方等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8、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 份) 。9、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 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 ,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 1 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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