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三年七月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2目 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6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7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4五、基金财产 的保 管 .15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9七、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排 .23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核算 .30九、基金收益分配 .35十、基金信息披露 .36十一、基金费用 .38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保管 .40
2、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41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2十五、禁止行 为 .45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47十七、违约责任 .49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50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51二十、其他事项 .52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53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3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3、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8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8 层邮政编码:100033法定代表人:李晓鹏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2005】93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邮政编码:350013法定代表人:高建平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6 日基金
5、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7.86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5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6、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6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7、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7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
8、: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股票、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与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地产行业内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
9、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其中,基金投资于金融地产行业内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3)本基金
10、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8(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10)本基金
11、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12、展期;(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每个
13、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若将来法律法
14、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者取消,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投资比例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15、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日后取消前述投资禁止行为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托管人应依据新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16、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10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
17、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18、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