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12 月 22 日改)重庆市规划局2017 年 12 月23目录第一章 总 则 .5第一条【立法目的】 .5第二条【适用范围】 .5第三条【保护与利用原则】 .5第四条【各级政府职责】 .5第五条【部门职责分工】 .6第六条【保护 委员会】 .6第七条【保护资金与管理】 .6第八条【宣传教育】 .6第九条【鼓励公众参与】 .7第十条【劝阻和举报】 .7第十一条【表彰奖励】 .7第二章 申报与批准 .7第十二条【保护名录】 .7第十三条【申报】 .7第十四条【市名城名镇名村申报标准】 .8第十五条【历史建筑申报标准】 .8第十六条【传统风貌区申报标准】 .
2、9第十七条【强制申报】 .9第十八条【传统风貌建筑认定】 .9第十九条【普查及确定 预先保护对象】 .10第二十条【预先保护制度】 .10第二十一条【名录的确定】 .10第二十二条【名录的调整】 .10第三章 保护规划 .11第二十三条【保护范围】 .11第二十四条【强制性内容与一般技术性内容】 .11第二十五条【保护规划的内容深度要求】 .11第二十六条【保护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12第二十七条【保护规划编制的时限要求】 .12第二十八条【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12第二十九条【保护规划的公布和备案】 .13第三十条【保护规划的修改】 .13第四章 保护措施 .14第三十一条【确定保护
3、责任人】 .14第三十二条【名镇等保护责任人的责任】 .14第三十三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责任】 .15第三十四条【年度修缮计划】 .15第三十五条【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的控制】 .15第三十六条【对施工单位施工要求】 .16第三十七条【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安全检测管理】 .16第三十八条【历史建筑迁移、拆除要求 】.174第三十九条【历史建筑的修 缮要求】 .17第四十条【历史建筑的修缮补助】 .17第四十一条【传统风貌建筑的管控措施】 .18第四十二条【房屋征收前的普查核实】 .18第四十三条【另行申 请宅基地】 .18第四十四条【设置保护标志牌】 .18第四十五条【濒危对象的监督保护
4、】 .18第四十六条【历史文化资源档案 及信息库】 .19第四十七条【历史文化资源信息的注明】 .19第四十八条【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 .19第四十九条【技术援助】 .19第五十条【传统技艺传承】 .20第五十一条【保护联动机制】 .20第五十二条【制定支持政策与技术标准】 .20第五章 保护利用 .20第五十三条【保护利用】 .20第五十四条【人口结构调整】 .21第五十五条【业态策划】 .21第五十六条【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 .21第五十七条【鼓励社会资本投入】 .21第五十八条【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21第五十九条【历史建筑的合法交易】 .22第六章 法律责任 .22第六十条【区县
5、(自治县)政府的法律责任】 .22第六十一条【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23第六十二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责任人的责任】 .24第六十三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履行保护责任的处理】 .25第六十四条【损坏、拆除预先保 护对象的责任】 .25第六十五条【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责任】 .26第六十六条【擅自拆 除保护范围内其他建筑的责任】 .26第六十七条【破坏保 护标志的责任】 .27第六十八条【未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责任】 .27第七章 附则 .27第六十九条【名词解释】 .27第七十条【施行日期】 .2855555566667777788999101010101011111
6、11212131314141415151516161617171717181818181919191919202020202021212121222223242425252626262627 破坏保护标志未合理利用历史建筑 第一章 .总 则5第一条【立法目的】 .5第二条【适用范围】 .5第三条【保护与利用原则】 .5第四条【各级政府职责】 .5第五条【部门职责分工】 .55第六条【保护委员会】 .6第七条【保护资金与管理】 .6第八条【宣传教育】 .6第九条【鼓励公众参与】 .6第十条【劝阻和举报】 .7第十一条【表彰奖励】 .7第二章 保护名录 .7第十二条【保护名录】 .7第十三条【申报
7、】 .7第十四条【市名城名镇名村申报标准】 .8第十五条【历史建筑申报标准】 .8第十六条【传统风貌区申报标准】 .9第十七条【申报建 议】 .9第十八条【普查及确定预先保护对象】 .9第十九条【预先保护制度】 .10第二十条【名录的确定】 .10第二十一条【名录的调整】 .10第三章 保护规划 .10第二十二条【 保护范围】 .10第二十三条【强制性内容与一般技术性内容】 .10第二十四条【保护规划的内容要求】 .11第二十五条【保护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11第二十六条【保护规划编制的时限要求】 .12第二十七条 【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12第二十八条【保护规划的公布和备案】 .13
8、第二十九条【保护规划的修改】 .13第四章 保护措施 .14第三十条【确定保护责任人】 .14第三十一条【名镇等保护责任人的责任】 .14第三十二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责任】 .15第三十三条【年度修缮计划】 .15第三十四条【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的控制】 .15第三十五条【对施工单位施 工要求】 .16第三十六条【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安全检测管理】 .16第三十七条【历史建筑迁移、拆除要求 】.16第三十八条【历史建筑的修缮要 求】 .17第三十九条【历史建筑的修缮补助】 .17第四十条【传统风貌建筑的管控措施】 .17第四十一条【房屋征收前的普查核实】 .17第四十二条【另行申请宅基地】 .17第四十三条【设置保护标志牌】 .18第四十四条【濒危对象的监督保护】 .18第四十五条【历史文化资源档案及信息库】 .18第四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注明】 .196第四十七条【信赖利益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