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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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生产经营)(征求意见稿)编码 1违法行为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 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

2、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罚款。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基准 中限1.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2.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 的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认为可以适用中限情形的。7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或者 14 倍以上 16 倍以下罚款 2 从轻1.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2.已经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经现场核查合格的,涉案

3、食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3.逾期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延续,且具备正当理由。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或者 10 倍以上 14 倍以下罚款从重1.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2.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或者 16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说明 在罚款阶次中,从轻、减轻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从重的,“以上”不包括本数(下同)。编码 2违法行为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 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4、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罚款。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限

5、1.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2.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认为可以适用中限情形的。7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或者 14 倍以上 16 倍以下罚款从轻1.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2.已经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经现场核查合格的,涉案食品添加剂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3.逾期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延续,且具备正当理由。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或者 10 倍以上 14 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从重1.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2.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8 万元以上

6、10 万元以下罚款;或者 16 倍以上 20倍以下罚款编码 3违法行为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4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裁量范围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行政处

7、罚裁量标准从轻 1.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2.未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从重 1.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2.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5 编码 4违法行为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3.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

8、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6.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

9、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 6 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

10、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实施主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拘留由公安机关实施。裁量范围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7 免于处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 136 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限1.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2.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认为可以适用中限情形的。12 万元以上 13 万

11、元以下罚款,或者 20 倍以上 25 倍以下罚款从轻1.食品生产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未销售的;2.食品经营者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罚款;或者 15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从重1.食品经营者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2.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1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或者 2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情形食品生产者具有上述六种违法行为之一的15 万罚款或 30 倍罚款;吊销许可证编码 5违法行为明知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仍为

12、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8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实施主体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裁量范围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从轻 1.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2.未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从重

13、 1.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2.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编码 6 9 违法行为1.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 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3.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4.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 变生虫、污秽不 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5.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6.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

14、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7.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8.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9.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依据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5、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 11 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 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 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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