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物权法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1、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定义(一)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他人物的使用价值而享有的物权。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集体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耕种、畜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权利,就是以行使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他人物的交换价值以担保自己的债权所享有的物权,主要包括置留权、质押权、质权。如银行对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的抵押权,其目的就是为了在银行的信贷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来行使抵押物的交换价值,通过变卖、拍卖或者折价等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达到担保的功能。2、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和的担保物权统一于物权法中,这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以下三个方面:(一)设立的目的不同 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则是为了实现物的交换价值。案例分析: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设备,其合同总金额560万元人民币,C公司作为担保人以其房产为A公司提供抵押担保。A公司、B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