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综合素质评价问责制度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学业水平考试中相当于一门学科,在高中招生录取中与语文、数学、英语三门学科等值对待,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综合素质评价同时又作为唯一由初中学校进行认定的科目,其客观公正性深为各位家长关注。为保证综合素质评价的公平、公开、公正,进一步规范综合素质评价的各环节,明确综合素质评价事故责任,现制定郑公实验学校综合素质评价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综合素质评价事故是指由于学校相关责任人员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职责与义务,而造成与教师职责相关联的损害事件。从事故原因上可分为数据失真事故、评价操作事故与操纵结果事故三类。从损害结果上可分为造成轻微影响事故(学校范围内,对学生有一定影响,但经调整相关有误数据或结果可以改正);较大影响事故(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某一个学期的结果有影响,结果无法改正);严重影响事故(对学生毕业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造成不可逆的影响;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第二条教师担负着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的义务,各岗位都有既定的职责要求,由于没有履行(或切实履行)应尽的义务与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