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共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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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试述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中国法律思想史作业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的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淸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沈家本、杨度等人基于对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及对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入理解,主张大力引进西方近代法律理论与制度,运用“国家主义”等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为彻底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辩护,因而被称为“法理派”。而以曾任湖广总督、后任军机大臣的张之洞,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为代表,包括地方督抚在内的清廷上层官僚、贵族,认为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于一体”,尤不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故而被称作“礼教派”。“法理派”与“礼教派”的争论主要集中在: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干名犯义”作为传统法律中的重要罪名,专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法理派从西方国家通行的法理出发,提出“干名犯义”属“告诉之事,应于编纂判决录时,于诬告罪中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条”。而礼教派则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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