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启东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加强对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取得食品摊贩备案卡。第三条 区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备案工作。区镇(街道)应当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区镇(街道)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执
2、法部门。第四条 食品摊贩应当在政府划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第二章 经营条件第五条 食品摊贩申请公示卡实行一地一卡原则。即食品摊贩在一个摊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第六条 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二)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三)使用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施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
3、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第七条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生食水产品等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食品。第三章 备案程序第八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区镇(街道)政府(以下统称备案机关)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申请书;(二)经营者身份证明;(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四)经营范围。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备案申请的,委托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第十条 备案机关应当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备案机关职权或
4、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备案机关申请,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二)申请资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注明更正日期;(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第十一条 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应当发给备案申请人启东市食品摊贩公示卡 。启东市食品摊贩公示卡应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地址、经营摊位、经营品种、经营时段等信息。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的发证日期为备案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 1 年。食品摊贩信息
5、公示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第十二条 核发公示卡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 备案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备案机关重新申请备案,并向原备案机关交回公示卡。第十四条 食品摊贩应当在经营场所(经营工具)显著位置悬挂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示卡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第四章 补办、注销程序第十五条 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办。补发的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实际补发日期。第十六条 食品摊贩应当自停止食品经营活动起十日内到原备案机关交回公示卡并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作出注销备案的决定:(一)备
6、案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摊贩公示卡的;(二)备案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违反规定程序发放食品摊贩公示卡的;(三)食品摊贩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资料取得备案的;(四)食品摊贩不符合食品经营条件,经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五)食品摊贩经营生食水产品等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六)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七)其他依法可以注销备案的情形。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各区镇(街道)应当将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7、。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摊贩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制订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摊贩备经营食品的抽样检验内容。市卫计委应当将食品摊贩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加强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市城管局负责对划定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查处。负责对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点)的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以及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摊贩信用档案,记录食品摊贩的基本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
8、险监测和信用记录等情况,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食品摊贩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第二十条 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协助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开展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和食品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食品摊贩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者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告知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并协助处理。区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备案工作的部门应当将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工作的有关材料、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发放情况及时归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对食品摊贩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江苏省食品生产
9、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启东市市食品摊贩备案登记申请表2、启东市食品摊贩经营信息公示卡启东市市食品摊贩备案登记申请表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住 址联系电话 健康证号本次登记属于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经营方式 购销 自产自销 现场制售经营品种预包装食品 散装食品 热食 冷食 其他类食品 ( ) 经营区域经营时段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健康证号备案事项其他人员信息提交的文件、证明户籍或本市居住证明(复印件);摊主及其他人员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复印件);其他( )。申请人(签字):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启东市食品摊贩经营信息公示卡编 号:摊主姓名: 经营区域: 经营时段:经营品种:联系电话: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电话:12331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备案机关: (章)时 间: 年 月 日备注:经营时须携带此卡并张挂公示;此卡不得转借、涂改、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