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 ×× 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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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青岛 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专业范 围、非学 历教育修饰词 专修、培训或进修,一般称为某学校或学院,如青岛海贝艺术培训学校、青岛育才中学)。第三条 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青岛市区 路 号)。第四条 学校性质:(要求写明: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第五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

2、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等)。第六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青岛市民政局申请登记。第二章 办学范围第七条 学校业务范围:(一) 专业范围;(二) 办学层次:初(中、高)等学历(非学历)教育;(三) 学制; 2(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或业余);(五) 办学规模;(六) 招生区域;(七) 其他。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委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校委会成员为 人(应由三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 举办者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校委会三分之一以上的

3、委员应当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校委会主任或院长(校长、园长、主任)第九条 学校首届委员 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 任。校委会主任、委 员 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条 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聘任或者解聘校委会委员、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二)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 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 终止;(六)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七) 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八) 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3(九) 决定教职工

4、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十)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一条 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 次会议,校委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校委会议。第十二条 校委会设主任 1 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主任,副主任名)。第十三条 校委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代其行使职权。第十四条 校委会议实 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委员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主任有权最后决定。第十五条 召开校委会议,校委会主任 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委员。委

5、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第十六条 召开校委会, 应有校委会委员全体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校委会决议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方可有效。当在职校委会委员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校委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校委会。 4第十七条 学校校委会 讨论下列重大事项, 应当经参加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校委会 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校委会的决议承担

6、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第十九条 学校校长由校委会或 举办者提出, 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校委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学校校委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5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

7、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一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 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 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第二十三条 加强教学管理, 认真组织教学质

8、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 课、 课外 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二十四条 学校注册 资金为万元,其中开办费不少于万元。学校经费来源:(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须具体写明投资者或投资人及投资数额);(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6(三)学费(或其他合法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五条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确定出 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第二十七条 学校校委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 15 日

9、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第二十八条 学校存续期间, 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二十九条 学校存续 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办学的 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第三十条 学校接收的 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

10、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7第三十二条 学校校委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资产 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规章制度第三十五条 学校基本制度有:(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六)其他规章制度。第七章 终止第三十六条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一)筹建期超过三年;(二)连续两年未招生

11、;(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四)根据章程规定停止办学;(五)其他事由。8第三十七条 学校终止前, 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 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八条 学校经审 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第三十九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 须由学校校委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校委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 学校的校委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校委会。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全体校委会成员签字:申办单位(人):(公章)或(签字)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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