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