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浑 南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权 力 运 行 流 程 图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流程图实施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2003第 80号,自 2003年 9月 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材料符 合合 格要求 不材 合料 格不符 符合要求 不予批准告知不予批准理由申请预登记责任单位:浑南区人社局责任人:赵景文经办人:王桂芬,韩宝华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电话:24210635,受理责任单位:浑南区人社局责任人:赵景文经办人:王桂芬。韩宝华电话:24210635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或说明理由现场勘验责任单位:浑南区人社局责任人:赵
2、景文勘验人:2 名工作人员电话:24210635审核批准责任单位:浑南区人社局责任人:赵景文经办人:王桂芬,韩宝华电话:24210635提示:一、申请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正式设立申办报告;(三)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四)拟任校长或主要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五)拟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六)办学地址及房产证明、实习设备明细;(七)办学规章制度;(八)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供的其他资料。二、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监督机构: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4822579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
3、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浑 南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权 力 运 行 流 程 图2.对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行为的处罚流程图实施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8号,2008 年 1月 1日施行)第七十五条。常规监察举报投诉书面审查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立案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调查取证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
4、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案件处理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时限:60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 30个工作日 先行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救济渠道被处罚单位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结案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提示:一、相关材料:(一)职工名册(二)劳动合同(三)录用
5、工备案手续(四)工资支付表(五)考勤记录二、被处罚单位权力:被处罚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4233088浑 南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权 力 运 行 流 程 图3.对违法使用童工行为的处罚流程图实施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令第 364号,2002 年 12月 1日施行)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常规监察举报投诉书面审查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
6、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立案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调查取证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案件处理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时限:60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 30个工作日 先行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救济渠道被处罚单位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
7、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结案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提示:一、相关材料:(一)职工名册(二)劳动合同(三)录用工备案手续(四)工资支付表(五)考勤记录二、被处罚单位权力:被处罚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4233088浑 南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权 力 运 行 流 程 图4.对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流
8、程图实施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3号,2004 年 12月 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常规监察举报投诉书面审查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立案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调查取证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案件处理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时限:60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 30个工作日 先行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9、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救济渠道被处罚单位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结案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提示:一、相关材料:(一)职工名册(二)劳动合同(三)录用工备案手续(四)工资支付表(五)考勤记录二、被处罚单位权力:被处罚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
10、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4233088浑 南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权 力 运 行 流 程 图5.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行为的处罚流程图实施依据: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8 年 1月 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常规监察举报投诉书面审查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立案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调查取证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案件处理责任
11、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时限:60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 30个工作日 先行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救济渠道被处罚单位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结案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提示:一、相关材料:(一)职工名册(二)劳动合同(三)录用工备案手续(四)工资支付表(五)考勤记录二、被处
12、罚单位权力:被处罚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4233088浑 南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权 力 运 行 流 程 图6.对违反有关工资支付及经济补偿金规定行为的处罚流程图实施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3号,2004 年 12月 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常规监察举报投诉书面审查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立
13、案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调查取证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案件处理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时限:60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 30个工作日 先行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救济渠道被处罚单位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结案责
14、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提示:一、相关材料:(一)职工名册(二)劳动合同(三)录用工备案手续(四)工资支付表(五)考勤记录二、被处罚单位权力:被处罚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4233088浑 南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权 力 运 行 流 程 图7.对违反工作时间规定行为的处罚流程图实施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
15、3号,2004 年 12月 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常规监察举报投诉书面审查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立案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调查取证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案件处理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时限:60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 30个工作日 先行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
16、78救济渠道被处罚单位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结案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提示:一、相关材料:(一)职工名册(二)劳动合同(三)录用工备案手续(四)工资支付表(五)考勤记录二、被处罚单位权力:被处罚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4233
17、088浑 南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权 力 运 行 流 程 图8.对违反社会保险缴费规定行为的处罚流程图实施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3号,2004 年 12月 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常规监察举报投诉书面审查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立案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调查取证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案件处理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
18、时限:60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 30个工作日 先行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救济渠道被处罚单位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结案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提示:一、相关材料:(一)职工名册(二)劳动合同(三)录用工备案手续(四)工资支付表(五)考勤记录二、被处罚单位权力:被处罚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
19、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4233088浑 南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权 力 运 行 流 程 图9.对阻挠劳动监察行为的处罚流程图实施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3号,2004 年 12月 1日施行)第三十条。常规监察举报投诉书面审查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立案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调查取证责任单
20、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案件处理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时限:60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 30个工作日 先行告知被处罚单位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救济渠道被处罚单位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结案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任人:孙长宏经办人:主办监察员电话:24210678提示:一、相关材料:
21、(一)职工名册(二)劳动合同(三)录用工备案手续(四)工资支付表(五)考勤记录二、被处罚单位权力:被处罚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4233088浑 南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权 力 运 行 流 程 图10.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贴发放流程图实施依据:依据沈阳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管理办法 (沈劳社发200649 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申请 材料不全收件责任单位:浑南区就业服
22、务局责任人:赵景文; 经办人:那峰 电话:23690882-8002受理责任单位:浑南区就业服务局;责任人赵景文;经办人:那峰;办理时限:1 日; 电话 23690882-8002。当场或 2 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审核责任单位:浑南区就业服务局; 责任人:赵景文; 办理时限:15 日。不予受理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时限:3 日。审批责任单位:浑南区就业服务局;责任人:赵景文;办理时限:2日。不予审批责任单位::浑南区就业服务局;责任人:赵景文;办理时限:2日。申请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补齐非培训及补贴对象的申请提示:一、申请补贴材料(一式两份):(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开班报告单;(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证;(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学员注册名单;(四)学员身份证复印件;(五)学员出勤情况表。二、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4822579 报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批后报区财政局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