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检查事项外部流程图稽查人员接收任务并进行稽查,向被查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至少 2 人检查。经检查后,确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 。根据被查纳税人的情况选择实地就地检查或调账检查。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 3 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 3
2、0 日内退还。 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放弃听证。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确有违法行为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送达当事人。形成最终调查结果,作出决定。 不予处罚(具体情形包括: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告知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对个人罚款人民币 5000 元以上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人民币 5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情形当事人在告知后 3 日内提出申请。在
3、听证的 7 日前,下发听证通知书。依法举行听证,形成听证结论和报告。通过选案、接受举报等途径发现案源,立案。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主动执行。形成结案报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2.检查范围和内容;3.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4.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5.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6.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7.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8.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说明立卷归档。说明说明说明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2.检查范围和内容;3.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4.处理决定及依据;5.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6.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7.告知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9.处理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