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一、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阶段及阶段特征1973年8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揭开了新中国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序幕。(一)初创阶段(1973年-1978年)1973年颁布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是中国政府对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政策的宣示,在当时实际起到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作用。1974年4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立,标志着我国国家一级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的诞生。1978年,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还增加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规定。阶段特征:这一阶段,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政策和规划纲要,并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环境污染防治的制度或措施,也首次将环境与资源保护列入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二)发展阶段(1979年-1988年)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真正迈入法制化轨道。 1982年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