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关于刑事诉讼法中“捕诉合一”制度的利弊捕诉合一制度就是指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由检察机关内部同一个职能部门依法承担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并履行相关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其实质是检察机关内部职权的重新组合;其目的是建立起一种起诉统帅侦查,侦查服务于起诉的新型追诉犯罪的机制。它是相对现行追诉体制中捕诉分立而言的。现行追诉体制中一个刑事案件的流程大致经过“侦查部门立案批捕部门批捕侦查部门侦查预审起诉部门决定起诉”等4个阶段。在这里批捕和起诉分别由检察机关内部两个不同的部门行使;捕诉合一制度中则将批捕和起诉两项职能集中由检察机关内部一个部门统一承担。对于“捕诉合一”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其利大于弊,也有学者认为弊大于利。总的来说,专家学者们各有各的说法。“捕诉合一”之利:(一)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众所周知,刑事诉讼是由一道道前后相继、没有间断的程序组成的,每增加一道工序,就意味着一定数量的司法资源的投入,而工序的相对增加却并不必然导致案件处理结果的绝对正确。捕诉合一,避免了机构的多重设置、人员的浪费、工作的不必要重复。捕诉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