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有关语言文字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四条第四款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