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57 页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考点 1】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有四个层次,法律法规效力依次降低:第一个层次人代会或人代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证券监管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四个层次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性规则。【考点 2】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法律证券法 、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司法和刑法等。此外, 物权法 、 反洗钱法和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及发布: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咨询暂行办法 、 证券公司监督
2、管理条例 、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证监管理委员会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自律性规则协会、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第二节 公司法【考点 1】公司的种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要求 50 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母公司对子公
3、司(子公司被母公司)通过拥有一定比例股份或协议进行实际控制,具有法人资格,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分公司总公司对分公司(分公司被总公司),在生产、人事、资金方面的指挥管理监督,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承担责任,是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指其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泛指上市公司之外的所有公司。本国公司外国公司本国公司依所在国法律在所在国登记与批准的公司中国公司。外国公司非依所在国(东道国)法律并非经所在国登记而成立公司,但经
4、所在国政府许可进行业务活动的公司。【考点 2】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法人对公司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简言之,就是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依法拥有的独立支配权。注意:公司财产破产清算,偿付债务顺序是工资、税款、债权人、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公司法人财产的构成::(1)动产、不动产实物。 (2)有形、无形财产货币。第 2 页 /共 57 页【考点 3】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合法、自主、自负盈亏、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考点 4】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考
5、点 5】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一)公司设立方式设立方式 认购人 认购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适于哪类公司发起设立 发起人 全部 有限、股份募集设立 发起人、社会公 众、特定对象 部分(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少于发行总数 35%) 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设立登记的要求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保留期为 6 个月。2.公司的设立登记(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由全体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特殊: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授权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6、 9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设立时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如果发行股票的,还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设立登记后,由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考点 6】公司章程的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
7、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记载的事项:如上内容,还有股份总额、发起人名称股份数、机构职权(董事会、监事会) 、清算解散办法、利润分配办法【考点 7】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公司外的投资与担保:提供担保,依章程规定,由 董事会 或者 股东会、股东大会 决议;不得超过公司 章程对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的。公司内的投资与担保:对本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决议表决时,被担保人不得参加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除被担保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考点 8】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滥用权利方式 损害对象 后果股东权利 损害公司
8、股东利益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债权人利益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 3 页 /共 57 页【考点 9】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 1-50 人/股份:2-200 发起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住所有限责任公司分类 组织机构一般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 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不设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国有独资公司(个) 不设股东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机构为
9、董事会和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1.订立公司章程2.股东缴纳出资:货币出资足额(现金、银行存款)非货币出资如知识产权、土地所有权,过户手续一般在 6 个月内办理完毕。3.申请设立登记【考点 10】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从其规定。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考点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股
10、东机构 董事会 经理机构决定公司的经营 方针 和投资 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决定公司的经营要务(如经营计划 和投资 方案 的决定)为股东会准备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董事会作为股东会的常设机关,是股东会的合法召集人作为股东会的受托机构,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为股东会
11、准备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为股东会准备增资或减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制订合并、分立、解散方案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拟订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第 4 页 /共 57 页【考点 1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
12、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20 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 5 年连续盈利且连续 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与公司协议收购股权决议通过之日起 60 日内,如达不成协议,股东可自决议通过之日起 9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考点 1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认购股份的额度 发行人应认购全部发行的股份发行人
13、认购一部分(35%以上) ,募集一部分(公众或特定对象)设立时注册资本认购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缴足前,不向他人募集股份。 在公司登记机关 登记 实收股本总额。而非认缴设立程序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发行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申请设立登记。订立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募股程序(包括募股的申请与审批、公开招募与认购股份、缴纳股款) ;召开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第 5 页 /共 57 页【考点 1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股份发行指公司为筹集资本而出售和分配股份法律的行为。遵循公
14、平、公正原则;同股同价原则平价发行价格(等价、券面) 发行价格与股票的票面金额相同溢价发行价格 股票实际发行价格超过其票面金额【考点 15】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在设立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转让 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法规规定。无记名股票转让 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方式转让。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第一,持有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申报;第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15、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第三,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第四,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大会做出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上市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 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上市董事与董事会决议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16、代理行使表决权。董事会决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通过方可。【考点 1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的高董监: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董
17、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 强调忠诚于公司,不得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勤勉义务 强调履职责,谋求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把公司的钱,变成自己的钱)第 6 页 /共 57 页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决议都由股东会董事会,不能私自做主)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18、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考点 17】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1.公司合并的种类:吸收合并 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 创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2.公司合并的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遵循以下程序:(1)签订合并协议(内容:合并后名称、住所、债权债务处理(合并后公司承继) 、资产状况及处理办法)(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19、3)做出合并决议(4)通告债权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5)依法进行登记3.公司分立的种类:新设分立将一个公司分割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丧失法人资格派生分立将原公司的一部分财产或业务分出去成立新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4.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一样5.公司减资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20、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6.公司增资有限公司增注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缴纳出资;股份公司增注资本:发行新股,股东认购新股,缴纳股款。【考点 18】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高管人员 首先是由董事会决议产生的经理,由经理提名任命的副经、财务负责人,如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秘书,和章规的其它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董秘和章规。按照出资额决定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 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按对决议的影响比例虽不足 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21、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考点 19】 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第 7 页 /共 57 页1.责令改正对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均应当予以改正,所以行政处罚法并未将责令改正包括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中,但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首先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2、,然后才是给予行政处罚2.罚款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虚报注册资本 的公司 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另立会计账簿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财务 会计报告的虚假记载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3.撤销公司登记采取欺诈手段,违法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撤销公司设立登记从根本上否认了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被撤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因此只适用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4.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机关强行收回违法当事人营业执照并予以注销的一种行政处罚。由于吊销营业执照会使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
23、因此只能适用于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已不能行使营业执照所赋予权利的违法者,至于什么样的违法行为算是情节严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做出具体规定第三节 证券法【考点 1】证券法的适用范围股票、公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衍生品种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考点 2】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考点 3】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1.证券公司证券公司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方可经营证券业务2.证券发行中介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有的下列行为: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3.买
24、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考点 4】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考点 3】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1.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 200 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2.不得公开发行 证券的情形(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 8 页 /共 57 页(2
25、)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3)上市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做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考点】股票与债券的发行和上市股票 债券发行1.股票发行条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 1 种,同股同权;发起人认购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 35%;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向社会公众发行的
26、部分不少于股本总额的25%,其中职工认购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 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 10%;发起人在近 3 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35%& 人民币 3000 万 4 亿股 公开发行 25%,员工认购 10% 4 亿股 公开发行 10%2.公开发行 新股 的条件: (无 资产 数 额 要求)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1.债券发行条件:股份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6000
27、 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40%;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 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注意:公开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2.不得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最近 36 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不得 再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对已公司
28、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上市1.条件:股票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 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1.条件:公司债券的期限为 1 年 以上;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 元;第 9 页 /共 57 页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公司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注意:证券交易所还可以规定其它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程序:申请审查批准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
29、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确定上市时间,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订立上市协议书与证券交易所订立。发表上市公告存放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2.程序:申请安排上市上市公告上市交易【考点】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 (无数额限制)类别 暂停 终止股票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虚假记载重大违法行为最近 3 年连续亏损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上市条件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公司解散或宣告破产最近 3 年连续亏损,且后 1 年度未能恢复盈利债券有重大违法行为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所募资金不
30、按核准用途未按募集方法履行义务近 2 年连续亏损经查实后果严重的限期内未消除的另外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基金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决定暂停上市严重违反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不再具备法定上市交易条件基金合同期限届满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基金约定的其他情形【考点 7】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1.证券代销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2.证券包销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1)余额包销承(2)全额包销 证券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
31、额及发行价格3.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约定时效不得超过法定时效,不可多于 90 日。第 10 页 /共 57 页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5.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没有此项规定,则会导致合同无效。6.违约责任一个完整的协议应包括违约责任部分。【考点 7】承销团及主承销人承销团是指 2 个以上的证券经营机构组成承销人来发售证券的一种承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其他成员委托其中一家承销人为承销团负责人,即为主承销人。主承销人与各家承销人是委托代理关系,主承销人的行为后果由承销团承担。主承销人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如下:(1)具
32、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2)主要负责人中 2/3 的人员有 3 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历,或者有 5 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验;(3)有足够数量的证券专业操作人员,其中 70%以上的人员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过 2 年以上;(4)全部从业人员在以往 3 年内的承销过程中,没有因内幕交易、侵害客户利益、工作严重失误受到起诉或行政处分;(5)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和政策,没有受到过证监会给予的通报批评;(6)承销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前 3 年的承销过程中,无其他严重劣迹,特别是与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有关的行为。【考点 8】 证券法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考
33、点 9】代销制度(一)代销金融产品的禁止行为1.采取夸大、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2 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3.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4.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5.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二)代销包销情况备案的规定代销、包销期限届满的 15 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三)代销发行失败的界定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考点 10】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等一般规定(一)证券交易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