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职工离岗工作交接规定为了规范教职工离岗时的交接工作,理顺岗位工作关系,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对工作交接作如下规定:第一条 教职工离开原岗位是指:在校内不同部门之间或在同一部门不同岗位之间交流轮岗、调离本校、离岗外派、离岗待退、正式退休等。职工离岗均应办理有关工作、文件、财物等移交手续。第二条 工作交接时应移交的内容和提供的情况: (一)待办或在办的文函(尤其是领导批办件、重要信访件)移交细目;待办和在办的工作移交细目及进展情况;处室(单位)业务文件、资料移交细目;工作中需要提醒注意的事项和方法等。 (二)在原部门(单位)经手领取使用的固定资产、部门管理的学校财产等移交细目; (三)在原部门(单位)使用的门、柜、桌等钥匙移交细目; (四)机要文件清退细目; (五)档案资料借阅归还细目;(六)调离本校、离岗外派、离岗待退、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财务清算细目。(七)部门领导认为应当移交的其他内容。第三条 移交人要根据职工离岗工作交接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交接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