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物业管理企业主要涉税问题集中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上,下面分情况给大家介绍一下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 一、营业税涉税问题 (一)未按规定结转营业收入 全部或部分营业收入、应税代收款项计入“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往来科目,不结转“营业收入”,少缴营业税。 案例1:某物业管理公司替业主北京某某大厦代收餐费、车位费、租线费、电话占线费.25元(其中2000年1月至12月代收.25元,2001年1月至12月代收元),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未缴纳营业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及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造成少缴营业税.11元。 (备注:价外费用未作计税依据 物业管理公司向其他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