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第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