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行政还是司法?从我国行政复议的性质说起秦旭东现代社会,“随着行政权的膨胀和积极行政的日益兴起,行政纠纷日益增多,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诸多威胁”。(1参见应松年、袁曙宏主编:走向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实证调查,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P288)为了保障公民权利、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必须建立各种监督制度和救济途径,行政复议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种。一般认为,我国的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2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P279)关于行政复议的性质,理论界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是一种行政行为,有的认为是一种司法活动,有的认为是一种兼具行政和司法双重色彩的行政司法获准司法活动,还有的认为行政复议形式上的行政行为而实质上的司法行为。(3参见杨解君、温晋锋著:行政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