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研究【毕业论文+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任务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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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届)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研究姓名专业法学班级学号指导教师导师职称2011年5月12日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摘要为了有效地实施宪法确立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以及新颁布的物权法等法律就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做了相对细化的规定,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了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从而形成了系统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体系。但是,我们看到,目前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仍然还不完善,加上整个社会就业压力不断增大,而没有跟进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正受到严重侵害,生活水平急剧下降,因征地、拆迁补偿不公

2、问题引发的集体上访等群体事件屡次发生,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国社会的安定与和谐,不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关键词土地征收;征收补偿;征收程序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IABSTRACTINORDERTOEFFECTIVELYIMPLEMENTTHECONSTITUTIONOFTHEESTABLISHMENTOFTHECOMPENSATIONSYSTEMOFLANDEXPROPRIATION,THEREVISEDLANDADMINISTRATIONLAWANDTHENEWLYISSUED“MATTERRIGHTLAW“ANDOTHERLAWSWILLLANDEXPROPRIATIONC

3、OMPENSATIONMADERELATIVELYREFINEMENTOFLANDANDRESOURCES,THESTATECOUNCILANDTHEREGULATIONSPROMULGATEDASERIESOFSUPPORTINGTHENORMATIVEDOCUMENTS,THUSFORMEDTHESYSTEMOFLAND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LEGALSYSTEMHOWEVER,WESEETHATTHECURRENTLAND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SYSTEMONLYSOMEPRINCIPLEREGULATION,THECORRESPO

4、NDINGSPECIFICIMPLEMENTATIONRULESARESTILLNOTPERFECT,PLUSTHEWHOLESOCIALEMPLOYMENTPRESSUREINCREASINGCONSTANTLY,ANDNOFOLLOWUPCORRESPONDINGSOCIALSECURITYSYSTEM,LANDLESSFARMERSCONDITIONSOFLIFEISBEINGSERIOUSLYVIOLATED,LIVINGLEVELHASDROPPEDSHARPLYBECAUSEOFLANDEXPROPRIATION,URBANHOUSEREMOVINGCOMPENSATIONPROB

5、LEMCAUSEDINJUSTICEGROUPPETITIONSGROUPSSUCHASREPEATEDOCCURRENCES,HASASERIOUSTHREATTOOURCOUNTRYSOCIALSTABILITYANDHARMONY,WHICHISUNFAVORABLETOTHEALLROUNDDEVELOPMENTOFOURCOUNTRYSECONOMYANDSOCIETYKEYWORDSLAND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EXPROPRIATIONPROCEDURES会计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目录引言1一、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概述1二、我国土地

6、征收补偿存在的缺陷3(一)法律框架不完善3(二)补偿标准极不合理4(三)补偿程序不完善、欠缺司法救济5三、改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具体设想6(一)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6(二)细化补偿项目,扩大补偿范围7(三)完善补偿程序,提高农民在征地补偿中的主体地位8(四)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8(五)尽快制定土地征收法9结论9参考文献11致谢13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0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征地规模的不断扩大,征地纠纷作为一种重要的土地纠纷类型,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由于我国立法滞后和执法无明确标准,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在构

7、建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的时代主题下,我国政府已经注意到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的弊端,并开始加快改革的进程。本文从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制度入手,对土地征收补偿的历史、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进行了探讨,并建议制定一部专门的土地征收法对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征收标准问题等各方面可以做出明确规定以确保实施过程中有相关法律依据,从而减少因征地而引发的各种纠纷,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一、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概述土地是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基,“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土地征收是一种土地公共取得制度,是国家对非国有财产强制干涉的一种行政行为,一般是指国家为了公共需

8、要或公共用途,依照法律规定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偿转变为国有的措施。土地征收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平衡,对社会影响深远。土地征收行为具有公益目的性、主体国家性、强制性、补偿性等特点,是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一种重要限制。征用条款与补偿条款在法治国家被视为“齿唇条款”。1在土地征收中,征收补偿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旨在解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征收补偿也均做了明确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属于行政补偿中的公益征收补偿,而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该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

9、以的填补与回复的过程的法律制度。据考察,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最早源于罗马法时代。近代的权威论述,是由荷兰法学家胡果格劳秀斯提出来的。他认为,土地征收的基础在于领主对其臣民有“最高统治权”,为“公共用途”,领主便可以取得私人土地。但国家在如此行为之时,必须给受损失的私人予以补偿。21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426页2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420页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1土地补偿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的制度。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

10、法均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宪法第十条第3款就明确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以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也作出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是我国最早涉及土地征收补偿的规范性文件。1950年11月,国务院通过公布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国家为市政建设或其他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土地时,须给予适当代价,或以相等之国有土地调换之。对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亦给

11、予适当的安置,其他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如凿井、植树等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这实际上确立了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1953年政务院公布施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或者补助费由用地单位支付,征用农业合作社的土地的直接支付给合作社(第八条),因此合作社内单个的农民是不能直接向用地单位请求支付土地补偿费或补助费的。首次明确征收土地需由用地单位缴纳补偿费或安置费,并按照产值倍数法计算补偿费额度。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开始规定具体的补偿安置标准,首次规定补偿分为土地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及安置补助三项费用,并规定劳动力安置和农转非制度。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12、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出台,标志着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从此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按照原土地用途的平均年产值倍数计算征地补偿款数量。此后,关于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各地省、市、区大都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确立了征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予以补偿的原则。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被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该法第11章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法学专业2011届

13、本科毕业设计(论文)22011年1月21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的条例。第一,它对土地征收权的运用限定在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做了明确的规定,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界限,逐步缩小征地的范围。第二,对征收的程序也做了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必须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与人民群众进行充分协商。第三,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做了原则性规定,就是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根据市场定价的原则进行补偿。第四,明确了如果要强制拆迁,必须通过司法程序才能决定。根据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4、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二、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存在的缺陷(一)法律框架不完善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对征地补偿应依据何种原则进行补偿并没有明确。我国虽然在2004年的宪法修改中明

15、确了补偿条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以补偿”,然而该规定并未明确补偿原则。并且涉及土地征收的土地管理法也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只是重复了宪法的规定。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补偿原则,导致征地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缺乏应有的指导原则,从而造成补偿范围偏窄、补偿标准偏低且缺乏科学性这一严重后果,这显然不符合我国立法宗旨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征地补偿从实际操作上就缺乏宪法基础。宪法第10条第3款虽然规定了国家对土地的征用,但强调的是国家征收权的行使,并没有为这种权力的行使划定范围、界限、方式和程序,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关于征收的一般规定也相对欠缺。国务院于2004年10月

16、发布了国发200428号文即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3和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也只是规定了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必须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以及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和土地补偿费的分配。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也只是规定因征收、征用而受到影响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等来补偿被征地农民,对不动产的征收,则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

17、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更是直接赋予了违法征收的物权效力,其主要表现为政府可以先征收后补偿。2011年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则是对以往土地征收补偿这一块存在的不足做了一些补充,比如在缩小征地范围等几个方面进行相关的补充,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虽然该条例中加入了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这一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人民群众仍无法充分使用其参与权,这种只强调授权,不关注限权的规定,难以形成有效保障财产权、制约政府权力的制度,容易造成权力滥用。而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它只限定的

18、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对于集体土地上的以及其他征收,仍按以前规定执行。(二)补偿标准极不合理土地管理法虽然设定了补偿标准,但仅适用于耕地,而其他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安置没有设置标准,而是采用授权方式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标准。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往往又将某些补偿项目再行授权给下级单位制定。根据政治经济学的原理,级差地租由土地肥沃程度、地理位置、劳动成产率等几个因素决定。平均年产值最直接地反映了土地的肥沃程度,但是对于土地的地理位置、劳动生产率却不能明确反映。此外,平均年产值还有不稳定、统计不准确等缺点,很不科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价值已经脱离了单纯的农业产值,而与当地农民

19、生活水平、经济发达程度密切相关,而这种征地制度却仍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特征。土地收益高低也会由于土地用途的不同而相差巨大。土地补偿费以土地收益来计算,并不能反映土地真实价值,土地价值的确定依据缺乏科学理论的支持。补偿费的基数既非市场价格也无参照系,既不能反映土地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4地租差、土地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交易价格、人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值的因素,也不能体现同一宗土地在不同投资水平或不同投资情形下出现差别的真实价值。这种法定的补偿机制按照土地原用途和法定补偿项目进行补偿,以土地过去年均产值作为确定补偿费用标准,是基本上沿用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不能适应时代

20、变化的要求。并且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较土地实际产出价值而言并不符合现实的状况,不能反映市场对土地的真实价值的评价,未考虑到农用地转为国家建设用地的土地价值的升值潜力,还无法解决土地增值分配的不合理问题。目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采用法定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既缺乏实质规定,也未设置相应的协商与决定程序,导致实践中的分配方案比较随意且争议较大。正如很多经济学研究所表明的那样以市场价格对征收土地加以补偿可以提高经济效率,而以低于社会成本取得土地将会影响土地的优化配置,3在计划经济背景下,农民不是市场的参与者,也不是社会发展的受益者。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往往以较低的补偿费获得土地,再以很高的出

21、让金转入市场。但是,国家对征地补偿中的这部分巨额增值不予确认,也没有让失地的农民从中获利。这些从农民手中拿走的土地增值的利益,本来可以成为农民失地后生活保障的重要来源。当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后,土地增值的利益同时被大部分拿走,不仅使农民陷入了困境,也极大地增加了社会与国家的负担。在重新就业困难,社会保障又没有足够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失地农民极易对未来的生活产生忧虑,从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4(三)补偿程序不完善、欠缺司法救济我国土地征收一般经过建设单位申请,政府审批,公告征收及补偿安置安置方案,登记划拨四个阶段,在实践中存在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征地程序和为实施城镇建设规划分批次征地程序两种不同的土地征收

22、程序,但法律只对实施城镇建设规划分批次建设征地程序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且在征收农村土地的方案做出后,是由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补偿过程中虽有公告和听证的规定,但缺乏农民实际参与听证的保障渠道。国家征地面对的是集体,作为利益主体的农民的参与权等权利被严重忽视,在征地过程中的参与程度非常有限,被征地人只能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就获得补偿的面积等提出疑义。政府既3王晖、黄祖辉公共利益、征地范围与公平补偿J载经济学(季刊),2004年第1期4黄征学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思路,中国发展观察京2006年5期第1315,12页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5是利益的分配者,又是

23、利益的获得者,被征收方又极少地参与征收协商谈判过程,这就导致很多地方政府滥用自由裁量权,常常按照法定最低标准给予补偿,这不但远远不能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而且显失公平。现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纠纷的救济途径,而不包括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处理。它表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这种制度安排,给政府以过大的权力

24、,容易造成征收方权利滥用,导致政府间腐败的滋生,而被征收方失去了最起码的司法救济权,极易导致对被征收人利益的损害。三、改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具体设想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就有许多学者针对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对土地征收补偿提出合理化建议。代表性的有潘嘉玮的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收法律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探讨了由于土地征收引发出一系列问题,其中第五部分对我国土地征收的补偿等问题进行了理论与实践的探讨,提出了土地征收补偿的非市场化;赵小凤等的关于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若干思考(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指出要科学地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并提出了以市

25、场为导向的多种安置途径;针对当下中国偏低的补偿标准,有学者认为,目前的征收补偿只是作为一种“生存权”的补偿,这是由于对土地价值的成本逼近法所构成的。正是因为补偿标准偏低,学者在分析具体的补偿形式时,多注重在失地农民社会生活社会保障制度上。(一)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集体土地是农民集体的财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价格是土地所有权的市场价格。土地在配置过程中,应该依靠市场机制,应使所征用的土地能够按照最佳最有效使用原则利用,从而促进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这意味着,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应该以市场为平台进行运作。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应按市场价值对农民进行全额补偿,这才符合市场经济下的等价交换原则。该市场价格包括

26、土地的自身价值以及土地的增值。在多数国家和地区,土地征用方都给土地所有者以较为满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6意的补偿,征用补偿通常由土地征用费和土地赔偿额这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征用费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土地投资补偿费、人员安置补助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土地管理费等,一般按照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足补偿;土地赔偿额是对失地农民由于被征土地而造成的经济或者其他方面损失的补偿。2011年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虽然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做了原则性规定,必须按市场经济原则,根据市场定价的原则进行补偿。可在实际操作上,仍不能完全落实到位,而且也并未考虑到土地的增值问题,仍然存在一些漏洞

27、,而且它只局限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能作为其他类型征收的依据。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存在着以下三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补偿标准非市场化、补偿标准偏低以及严重损害被征地人的利益。就我国目前的实际国情出发,可以采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补偿方式,从土地原用途价格和社会保障费用这两个部分入手。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规定,征地区片价以农地价格为基础,同时考虑人均耕地数量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修正。修正因素主要考虑土地区位、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定要坚持适当从高原则,在依

28、据现状农作物产值测算的同时,适当考虑改进生产方式、增加科技投入等提高土地收益。因此,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应与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紧密结合,通过土地价格等各方面因素分析得出最能解决失地农民因失地造成的各种问题的措施。(二)细化补偿项目,扩大补偿范围征地补偿费是被征地农民密切关心的问题,与农民的生计大事息息相关。对于征地补偿费如何更合理地进行的分配和管理,不仅是被征地农民迫在眉睫的需要,而且可以在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如征地补偿费用不仅仅包括土地补偿费、附属物设施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几种费用,同时还应包括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迟付款滞纳金及利息、农村集体

29、公益金等等。补偿标准和范围的确定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我国传统观念认为,私人利益应当为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所牺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思维方式和理论逻辑有必要进行修正。我国土地征收补偿不能满足农民的实际需要,它仅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和各国成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7熟的土地法相比,问题尤其明显。如我国台湾省,除按市场价格支付土地补偿金外,还应支付被征收土地上改良物的补偿及改良物的迁移费,如因征收土地致使其相邻地受到损失的也应补偿。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土地征收立法进行修改应从我国实际出发,结合国外经验,适当扩大征收补偿范围,将残余地分割损害正常营业损害以及

30、其他各种因征地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等可确定可量化的财产损失列入补偿范围,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一举措也有利于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土地征收工作,保证征收活动的顺利进行(三)完善补偿程序,提高农民在征地补偿中的主体地位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在发放补偿金的时候,有些真正的所有权主体实际却并不能享受到应该享有的利益,由于有些乡镇政府、村委会以及

31、集体经济组织会通过各种名义克扣征地款,从而相互争当所有权主体。在目前农村土地制度的框架内,为了确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应该考虑在农村征地过程中,增加土地权益的直接承受者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参与到征地谈判中来,让农民直接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在具体的操作上,应允许农民参与谈判,使得农民个人作为土地的用益物权人能够直接参与补偿谈判。(四)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征地补偿计算标准比较低、当地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有限的土地补偿只能在一定时期内维持农民的日常生活。因此,在土地补偿制度改革的同时,国家可以考虑在土地转让收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建立土地基金,并且把基金的增值部分用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

32、系,从而积极探索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针对农民失地后生活没有保障,工作很难落实的现状,不少学者提出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逐步与城镇社会保障并轨是失地农民问题的最终解决之道,并提出从征地出让收益金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征地调节资金,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5当代人之间的公平和利益的协调是传统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本来就注重的5刘红、周国新完善失地农民补偿机制调研,载探索2004年第12期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8焦点,经过完善补充了“以人为本”的内容之后,它的注重点主要在保证社会公平,尤其是改善和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在现阶段我国征地以及征地补偿标准是由政府主导的,而农民基本上只能被动地

33、接受政府的安排。因此,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责任在于政府。建议政府加强调查研究,从短期来讲,应尽快形成补充政策及措施加以弥补,从长期讲,则应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政策,造福于广大失地农民,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统一的有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给失地农民提供一条能够确保长期生计的出路。各地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补偿安置方式,促进失地农民在社会角色上进行一个质的转变,从农民变为市民,极力促进他们生产、生活方式及思想观念的转变,尤其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难的重大问题,一方面尽量帮组他们实现就业安置,一方面鼓励他们积极参加就业培训,提高

34、劳动技能,从而帮助他们建立全新的就业观念努力,通过他们自身的努力从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机会。因此,必须逐步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分离。这一原则是可持续发展在征地中表现的更高的第二层次,着重在维系社会公平,促进人的发展。(五)尽快制定土地征收法土地征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因为土地属于不可再生的资源,它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但目前我国仍然没有一部独立的土地征收法,土地管理法、宪法等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内容还很不具体和全面,因为土地征收涉及到许多问题,比如征收的范围、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和标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社会保障制度、非农业人

35、口安置形式等等都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因此仅靠一部土地管理法和一些行政法规是远远解决不了土地征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世界各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均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补偿的计算标准,并且同时也建立了完善的市场价格评估机制。中国承认农民对土地的完整转让权后,必然应当建立与之对应的以土地市场价值为补偿基准的补偿标准。我国土地征收补偿主要由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一些部门规章调整,它存在于各类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法规中,包括宪法的基础、范围、安置方式等内容,但仍没有一部专门的土地征收法,相关部门操作起来比较麻烦,虽然可以根据多个部门规章进行实践,但缺乏系统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9规范性

36、,可能在操作过程中造成不便,因而要建立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具体法律,从补偿的基本原则、补偿标准和范围、补偿程序、补偿方式、法律责任、救济方式等方面入手,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系统,为土地征收补偿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此外,还应当实现土地征收补偿方式的多样化。根据日本、德国等国家的法律规定,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既可以采用货币补偿,也可以采取留地补偿和替代地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尽快探索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征收法。结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是农村土地征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对于征收补偿这一块的目前的立法现状和实践都是比较混乱和尴尬的。首先,在立法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还不够完善;其次,在实践中,不少地区征地时仅以

37、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补偿额,被征地方获得的补偿是相当低的。所以,作为一个在法治道路上起步较晚的国家,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相关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立法和实践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在处理土地征收补偿中所作的各种努力仍然有待加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面对初步深化的市场经济和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和弊端,从原则的确定到制度的重构、运作,要走的路还很长。我的论文主要是参考学者已有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学说,根据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策和城镇化规划的政策以及现有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实践经验来设计具体制度。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10参考文献1王陈平,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

38、思考,法制与社会,2010/102李作峰,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行政与法,2009/113宋文霞,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问题研究,农村经济,2008/044李华,农村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纠纷涉及法律问题的分析与思考,法律适用,2006/055汪振江,农村土地产权与征收补偿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6沈开举,行政补偿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张慧芳,土地征用问题研究基于效率与公平框架下的解释与制度设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88李国健,中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研究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89黄朝,征地收益分配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

39、出版社,200810王坤,李志强,新中国土地征收制度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11金伟峰,姜裕富,行政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200712王瑞雪,魏凯,赵秀红,社会保障价格法测算征地补偿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土地科学,200913武光太,论土地征收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补偿J经济研究导刊,200914康松,刘和平,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权益损失及其保障对策J农村经济,200515田文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浅论J兰州学刊,200716李集合,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理性分析J理论导刊,200817孔祥智,王志强,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补偿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418陈新

40、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19杨建顺译,日本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1120吕巧珍,征收、征用与私有财产权保护,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1王晖、黄祖辉,公共利益、征地范围与公平补偿J载经济学(季刊),200422SERKIN,CHRISTOPHER,“ENTRENCHINGENVIRONMENTALISMPRIVATECONSERVATIONEASEMENTSOVERPUBLICLAND“UNIVERSITYOFCHICAGOLAWREVIEWVOL77,NO123MOYO,SAM,“LANDAND

41、NATURALRESOURCEREDISTRIBUTIONINZIMBABWEACCESS,EQUITYANDCONFLICT“,AFRICANANDASIANSTUDIES,2005,VOL4,NO12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12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课题名称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研究专业法学一、主要任务与目标本文主要探讨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问题,要综合运用本科阶段所学专业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撰写一篇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篇幅不少于8000字的毕业论文,具体包括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外文译文、正文等。论文应结合选题研究的对象、调查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保

42、护不足的现象,分析原因,提出相应解决措施,完善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的设计。二、主要内容与基本要求课题研究需要了解目前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的规定,并对国外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的立法进行了解,然后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进行对比阐述,最后提出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的设计,主要可以围绕以下问题展开(1)针对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的现状,结合数据进行分析;(2)结合国外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的立法规定,梳理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3)从多个层面,提出完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设计,制度设计应当具备可操作性。(二)基本要求1、要广泛地查阅有

43、关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方面的学术论文与著作,对目前法学研究领域对此问题研究的学术成果有一个全面的了解;2,尽可能多地收集近年来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研究相关的学术论文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13和论著,集思广益;3,要收集国外的相关立法资料,消化吸收;4,严格按照毕业论文撰写进度和计划,完成文献资料的收集、开题报告的撰写、外文文献的收集和翻译和毕业论文的撰写等项工作。切忌断章取义和引用学者观点不加注释;5,毕业论文应结构完整、观点鲜明、论证充分、思维严密、内容充实、格式规范,力求有所创新。按时保质地完成论文。三、计划进度2010年11月7日前确定选题2010年11月22日前

44、完成毕业论文任务书2011年1月10日前完成文献综述、开题报告及外文翻译(2篇每篇2000单词以上)2011年2月21日3月11日开学前三周校内集中,完成初稿2011年3月11日前交实习单位联系函与实习单位认定表(要有实习单位盖章)2011年3月14日开始进入岗位实习2011年5月3日结束实习返校(交实习报告、封二加盖公章)2011年5月12日毕业论文定稿并交指导教师2011年5月13日开始毕业论文评阅2011年5月23日至6月3日毕业论文答辩2011年6月5日至6月10日第二轮答辩2011年6月7日至6月12日学校论文抽答辩四、主要参考文献1、王陈平,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思考,法制与社

45、会,2010/102、李作峰,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行政与法,2009/113、宋文霞,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问题研究,农村经济,2008/044、李华,农村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纠纷涉及法律问题的分析与思考,法律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14适用,2006/05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题目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研究专业班级法学一、前言部分(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概念、综述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争论焦点)(一)写作目的为了有效实施宪法确立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新颁布的物权法等法律就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做了相对细化的规定,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发布实

46、施了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从而形成了系统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体系。但是,我们看到,目前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仍不完善,加之整个社会就业压力不断增大,而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未能及时跟进,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急剧下降,因征地、拆迁补偿不公问题引发的集体上访等群体事件频频发生,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国社会的安定与和谐,不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本文主要探讨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问题,综合运用本科阶段所学专业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调查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保护不足的现象,分析原因,提出相应解决措施,完善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的设计。(二)有关概念和

47、综述范围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基,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资源,“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土地征收是一种土地公共取得制度,一般是指国家为了公共需要或公共用途,依照法律规定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偿转变为国有的措施,是国家对非国有财产强制干涉的一种行政行为。在土地征收中,为解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征收补偿问题是土地征收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征收补偿也均做了明确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属于行政补偿中的公益征收补偿,而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对私人为公共利益所遭受的特别牺牲予以的填补与回复的过程的法律制度。本文要研究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存

48、在的缺陷以及完相应的解决措施。本文综述范围从以下展开(1)针对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的现状,结合数据进行分析;(2)结合国外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的立法规定,梳理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3)从多个层面,提出完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设计,制度设计应当具备可操作性。法学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15二、主题部分(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历史背景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最早涉及土地征收及补偿的规范性文件是1950年颁布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8年国家建

49、设征用土地办法首次明确征收土地需由用地单位缴纳补偿费或安置费,并按照产值倍数法计算补偿费额度。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则首次规定补偿分为土地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及安置补助三项费用,并规定劳动力安置和农转非制度。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出台,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按照原土地用途的平均年产值倍数计算征地补偿款数量。此后,关于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各地省、市、区大都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确立了征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予以补偿的原则。物权法第121条规定,因征收不动产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物权法第42条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该法第11章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承包经营权人无法继续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进行征收补偿,以体现物权法对权利人依法保护的立法宗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法律制度上一项重要物权,对其征收补偿,关系到农民今后长久的生活基础,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这一关系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富裕的农村制度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延续;亦是体现以人为本,“促进人权的实现或者更好、更充分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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