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彩妆造型合同甲方:(委托方) 乙方:(婚庆单位) 新郎: 联系人: 新娘: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委托情况: 甲方为其于 年 月 日在 酒店 厅(地址 市 区 路 号)举行婚礼委托乙方进行化妆服务,指定 为婚礼化妆师,化妆师联系方式: 服务内容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小写) 甲方签订合同时需付订金 元整。余款 元整,于婚礼结束后支付给 彩妆工作室或 化妆师本人。 甲方付讫订金后,乙方需出具相关收据。 乙方在收取全额费用后应开
2、具统一发票交于甲方。 服务备注: 服务内容:半程化妆 半程跟妆 全程跟妆 其他 免费提供项目:假睫毛 发饰 配饰 伴娘妆 妈妈妆 婆婆妆 水晶甲 其他 服务时间:化妆师将与婚礼当天上午 点到达 至完成最后一个妆面 至喜宴结束 AM- PM(超时收费金额 元/半小时) 远郊及外省交通及食宿另需费用: 新娘档案 彩妆、发型要求 如当天由于生病等不可抗原因该化妆师不能履约,由该彩妆工作室提供同等以上价位的化妆师供甲方选择。 二、合同权利义务转让: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所直接造成的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需承担责任(但必须出示有效证明),该方也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三
3、、违约责任: 如因化妆师服务质量发生争议,双方同意交由上海婚庆行业协会评估中心鉴定评估。如评估后确有问题,由乙方按上海市婚庆行业协会上海婚庆礼仪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赔偿甲方的损失;否则,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如因单方面无故退单发生纠纷,双方同意按照上海婚庆礼仪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四、 未尽事宜与附加条款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 (二)本合同附加条款如下: 1、 2、 3、 4、 5、 本正本一式两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字: 盖章(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