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语言文字工作制度为全面推进我校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师法教育法和国家语委、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结合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学校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作网络覆盖教育教学、管理的各个层面,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逐级管理。制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制度,切实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以下简称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与指导,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素质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二条 学校张贴各种宣传标语,制作固定宣传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第三条 学校开展各种语言文字类活动,将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教学基本内容和常规管理。第四条 普通话、规范字是校园基本用语用字。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一)校内交谈用语;(二)公务接待用语;(三)各种会议用语;(四)校园广播用语;(五)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