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为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现就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零余额账户的设置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