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办理支付款项业务时,先由银行根据财政预算批复拨款凭证支付指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在每天规定的时间内与人民银行通过国库账户进行清算,将当天支付的所有资金从人民银行国库划到代理银行账户,当天轧账后,账户的余额为零。第二条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实行零余额账户支付制度,其最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资金的库外沉淀和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第二章 零余额账户设置 第三条 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共同构成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主要银行账户,以此作为财政性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的基础,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第四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一)独立核算的基层预算单位,才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单位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开设零余额账户。(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本级开支不得用于资金转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