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黄浦江旅游客运业营运设施标准(暂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黄浦江旅游客运业设施管理,提高港航营运设施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功能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港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市黄浦江旅游客运业营运游览船舶、客运码头和相关公共服务设施的建造、营运和管理。本市从事黄浦江旅游客运企业(以下简称游船经营人)和客运码头企业(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并保持相关港航设施的经营资质,并按照本标准负责营运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黄浦江旅游客运业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航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航务处)、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码头中心)、上海港港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港政中心)分别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加强对港航营运设施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基本职责)游船经营人、客运站经营人应当保持营运游览船舶、客运码头设施和其他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