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5日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二、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