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四、食品协议准入制度一、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增强契约意识。购销合同应当订立食品安全保障及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1、为加强对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清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流通领域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食品因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需要立即停止交易,而采取的暂停销售、撤柜、召回、封存、强制退出市场等措施。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食品,必须退出流通领域:假冒伪劣食品;过期、失效、变质食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国家禁止买卖的食品;应当经国家强制认证、许可而未取得认证、许可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食品;在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严重不合格的食品;其它必须退出流通领域的食品。 4、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单独存放,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要有详细记录,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