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 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含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第二十七条 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的管理规定;(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扩大和突破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四)资金筹集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及时;(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
2、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六)是否按合同规定提取使用建设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第二十八条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二)审核、汇总、编报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年度公路建设财务决算;(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 、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五)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六)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七)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