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拳涌文明路荷富大道段硬底化建设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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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围拳涌(文明路荷富大道段)硬底化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发包人:佛山市高明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建设)建设组织实施单位:佛山市高明区恒达交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人: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签订日期: 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1中标通知书 .10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74融资建设期、补偿期利息计算,补偿支付 .109廉洁责任书 .113安全生产合同书 .116工程质量保修书 .120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佛山市高明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建设)建设组织实施单位:佛山市高明区恒达交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人: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2、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经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订立本合同。一、项目概况工程名称:围拳涌(文明路荷富大道段)硬底化建设工程PPP项目工程地点: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明发改资2015158号二、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全长约0.9km,双向2车道,主线设计速度30km/h,标准宽度为18m,标准横断面布置为3m(人行道)+12m(行车道)+3m(人行道),全线设暗埋式排水方渠,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三、合同工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完工,完工工期240日历天。工

3、期可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调整。四、质量标准竣 工 验 收 的 质 量 要 求 : 合 格 。2五、运作模式按照明府办函201689号批复,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授权“佛山市高明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建设)”作为本项目的“发包人”,授权佛山市高明区恒达交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单位。承包人负责本项目工程建安费的筹融资和投入、施工建设并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保修期满为止。在项目前期融资中,发包人及建设组织实施单位按照实际情况配合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六、签约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本项目PPP模式融资建设期、补偿期利息计算,补偿支付等有关内容如下:本项目的签约补偿款总金额(暂估)为人民

4、币(大写)贰仟壹佰伍拾叁万陆仟贰佰玖拾元肆角柒分(¥21536290.47元),其中包含:中标建安费总价_19576797.68元、签约建设期建安费利息(暂估)705489.92元、签约补偿期银行利息(暂估)1058234.89元、中标融资管理费用195767.98元,工程项目补偿款总额(包含结算建安费总额)须经造价管理部门、政府财政部门或政府审计部门审核、核查、审计,最终应以审核、核查、审计结果作为项目工程补偿款总额(包含结算建安费总额)。(一)项目移交补偿总价 包含:结算建安费(C)+融资管理费用(H)+ 建设期银行利息(J)+补偿期银行利息(G)。1、结算建安费(C)=中标建安费(T)

5、+变更费用(E)。结算建安费(或中标建安费)包括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包括自检和委托第三方资质机构检测)、安装、缺陷修复、质量保修、管理、检验、试验、保险(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本项目所在的省市区人民政府及各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保和工程保险、工伤保险等所有险种;承包人为保障项目建设、保护自身利益而自行购买的工程意外险、财产险、第三方责任险等本工程项目从施工建设至质量保修期满所涉及的工程一切险)、税费、利润、各项措施、协调、进场交易费等一切费用,以及招标文件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变更费用(E):项目设计变更应严格按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佛府 320

6、1196号)、佛山市高明区政府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明府办200897号)及采购文件相关条款执行。2、融资管理费用(H) 按中标建安费的1%计取,在本项目合作双方正常履约的情况下,此项费用不随工程规模的调整和结算建安费的变化而变化,用于承包人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融资、项目管理运营等费用,由承包人包干使用。若因不可抗力或发包人违约而导致合同中止和解除,项目融资管理费用(H)按双方确认的结算建安费的1%计算,如计算后其金额超过中标建安费1%的,最高只能按中标建安费的1%计取;若因承包人违约而导致合同中止和解除,项目融资管理费(H)不予计算。融资管理费用(H) 不计建设期、补偿期利息,在第一期补偿

7、款中一次性支付。3、建设期银行利息(J)计算:(1)利息计算基数:每计量月的工程价款(含变更工程)。a、计量条件:纳入当月计量的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项目所包括的施工内容全部完成,并经检验或检测合格后才能纳入计量;b、工程计量每月一次,计量起止时间为每月的16日至28日计算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已通过检验或检测合格的工程量,月完成工程量的计量必须经本工程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人三方共同确认。(2)利息计算时长:获得计量确认后的次月1日开始计算建设期利息,计算至支付第一期补偿款之日止的时间段,按月计息,不足一个自然月的按日计算。(3)利率的确定:a、如果利息计算时长为六个月以内(含

8、六个月),则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六个月以内)计息。b、如果利息计算时长为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则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六个月至一年)计息。C、如果利息计算时长为一年以上的,则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一至三年)计息。d、利息计算过程中,如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则颁布新的贷款基准利率日之前的利息采用旧的利率计算,颁布日之后的利息则采用新颁布的利率计算。e、月利率为贷款基准年利率除以12,日利率为贷款基准年利率除以365。4(4)每计量月建设期利息=利息计算基数利息计算时长相应利率。(5)建设期银行利息=每计量月建

9、设期利息。(说明:代表“求和”)4、补偿期银行利息(G)计算:利息计算基数:结算建安费(C)(注:第一期之后的每个还款期的利息计算基数,以计算当期补偿款时还未支付的结算建安费作为计算基数)。利息计算时长:6个月,不满6个月或者超过6个月的,按日如实计算。利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六个月以内)计息。注:利息计算过程中,如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则颁布新的贷款基准利率日之前的利息采用旧的利率计算,颁布日之后的利息则采用新颁布的利率计算。(月利率为贷款基准年利率除以12,日利率为贷款基准年利率除以365)。每个还款期利息Gi=利息计算基数利息计算时长利率(六个月以

10、内)。说明:第一期之后的每个还款期的利息计算基数,逐期减少,第一期补偿款的补偿期利息,已纳入建设期利息计算,不再另行计算。还款期总利息=每个还款期利息。(说明:代表“求和”)(二)补偿款的支付1、补偿期为3年,分6期予以补偿。由建设组织实施单位佛山市高明区恒达交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补偿期内分6期向中标人支付补偿款。第一期补偿款自具备完工条件之次日起3个月内支付,第二期补偿款自具备完工条件之次日起9个月内支付,以后每6个月为一期,每期补偿款于每期期末支付。注:具备完工条件指工程项目已按照施工图纸(包括经审批核准后的设计变更)和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等双方签订的书面文件)及招标文件的约定完成工程全部施

11、工内容、工人工资已全部结清并支付完毕,有工程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报告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5个责任主体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在上述证明具备完工条件的文件资料齐备后,由建设单位(即建设组织实施单位,下同)和施工单位(中标人)在5天内签订书面文件,确定具备完工条件的日期。工程具备完工条件之日起2个月内,施工单位(中标人)应将完整的建设档案和竣工资料提交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审核合格后在1个月内组织并向区联合验收办申请办理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个月内,施工单位(中5标人)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并由建设单位核实后上报区财政审核。项目的竣工验收和最终结算应

12、当在工程具备完工条件之日起12个月内办结,如因施工单位(中标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的,因超期而产生的补偿期利息不予计算,如因此而影响第三期补偿款支付的,第三期补偿款支付时间顺延;如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未能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且超期至应当支付第三期补偿款时仍未办结的,第三期补偿款应待最终结算确认后再支付,因超期而增加的补偿期利息按2倍计算;如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中标人)双方共同原因导致工程未能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且超期至应当支付第三期补偿款时仍未办结的,第三期补偿款应待最终结算确认后再支付,因超期而增加的补偿期利息折半(按50)计算;如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中标人

13、)以外的客观原因导致工程未能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且超期至应当支付第三期补偿款时仍未办结的,第三期补偿款应待最终结算确认后再支付,因超期而增加的补偿期利息按实际发生计算。2、补偿款的确定:项目补偿总价 包含:结算建安费(C)、融资管理费用(H) 、建设期银行利息(J)、补偿期银行利息(G) 以报经区财政审核后双方确认为准(若本工程项目被确定为区审计局或上级审计部门审计项目,则工程结算建安费及项目补偿总价以审计审核结果为准)。3、每期补偿款支付比例第一期补偿款=C25% +H(融资管理费用(H)在本期一次性支付)+J(建设期银行利息(J)在双方确认后,于本期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第一期补偿款的补偿

14、期利息,已包括在建设期利息中)。第二期第六期补偿款=C15%+Gi。注:建设期利息计算基数在每计量月由双方确定,基数由合同内工程量与变更工程量组成。在支付第一期、第二期补偿款时,若工程最终结算尚未确认,则按中标建安费暂列计算,并在支付第三期补偿款时,按经审核确认的最终结算予以调整。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1、补充协议62、本合同协议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中标通知书6、投标函及其附件7、标准、规范8、图纸9、标价的报价清单10、投标函附表11、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双方有

15、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八、词语含义本 协 议 书 中 有 关 词 语 含 义 与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赋 予 它 们 的 定 义 相 同 。九、质量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退出机制(一)合同中止和解除的条件1、发包人(或建设组织实施单位)有证据证明承包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影响合同履行的,属于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或建设组织实施单位)可单方中止履行并解除合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本合同能力的;(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3)丧失

16、商业信誉,如有不按时支付员工工资、不按时缴纳税款、不能如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材料款等情形之一的;(4)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者以其行为已表明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或协议约定义务的;(5)有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任何恶意行为或双方在签订的合同、协议中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的情形。2、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或建设组织实施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包人(或建设组织实施单位)违约,承包人可单方中止履行并解除合同:7(1)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施工场地,且逾期90个日历天后仍无法交付施工场地的;(2)发包人(或建设组织实施单位)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者以其行为已表明

17、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或协议约定义务的;(3)有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任何恶意行为或无正当理由阻止本项目施工或双方在签订的合同、协议中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的情形。3、可中止和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1)因自然灾害、社会性突发事件、国家或省、市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的政策性调整、发生法律变更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协议不能履行或双方不能就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合同变更事宜最终达成一致的;(2)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中止和解除本合同、协议的。(二)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及责任承担1、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单方中止履行并解除合同的:(1)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或建设组织实施单位)和承包人应在1个月内就已施工(

18、或完工)工程组织验收、计量、结算和项目移交,并在完成验收、计量、项目移交及现场清点确认后,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场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并结清工人工资及材料、设备款、水电费等款项,不得以各种理由和借口阻挠工程的后续建设施工。(2)承包人已购(或已订)的施工材料、设备,因工程建设需要搭设的临时设施等不纳入现场清点和工程计量、结算的范围,由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30天内自行处理完毕,超期未处理或处理完毕的,视为承包人已放弃该施工材料、设备的捅有和处置权,发包人(或建设组织实施单位)可对其作废弃物处理。如发包人(或建设组织实施单位)需使用承包人已购(或已订)的施工材料、设备或搭设的临时设施的,双方应另行

19、签订相关协议予以约定。承包人处置(或放弃处置)已购(或已订)施工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等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因退订材料、设备而产生的违约金以及赔偿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与发包人及建设组织实施单位无关。(3)若双方在工程计量或现场清点时有异议,可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可按“取同存异”的办法,将双方均认同的和存在争议的量分别予以确认,并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核实和证据保存后进行项目移交,在完成项目移交后,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并结清工人工资及材料、设备款、水电费等款项,不得以各种理由和借口阻挠工程的后续建设施工。(4)双方应在合同中止和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并审核确认工程结算总价款,在工程结算总价款确

20、认后3个月内付清全部款项。工程结算总价款为:已施工(或完工)的工程量的结算建安费(C)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应赔偿的损失。项目的融资管理费用、建设期银行利息、补偿期银行利息均不予计算。(5)承包人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2、因发包人(或建设组织实施单位)违约,承包人单方中止履行并解除合同的:(1)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或建设组织实施单位)和承包人应在1个月内就已施工(或完工)工程组织验收、计量、结算和项目移交,并在完成验收、计量、项目移交及现场清点确认后,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场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并结清工人工资及材料、设备款、水电费等款项,不得以各种理由和借口阻挠工程的后续建设施工。8

21、(2)承包人已购(或已订)的施工材料、设备,因工程建设需要搭设的临时设施等不纳入现场清点和工程计量、结算的范围,由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30天内自行处理完毕,超期未处理或处理完毕的,视为承包人已放弃该施工材料、设备的捅有和处置权,发包人(或建设组织实施单位)可对其作废弃物处理。如发包人(或建设组织实施单位)需使用承包人已购(或已订)的施工材料、设备或搭设的临时设施的,双方应另行签订相关协议予以约定。承包人处置(或放弃处置)已购(或已订)施工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等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因退订材料、设备而产生的违约金以及赔偿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3)若双方在工程计量或现场清点时有异议,可协商解决,无法协商

22、解决的,可按“取同存异”的办法,将双方均认同的和存在争议的量分别予以确认,并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核实和证据保存后进行项目移交,在完成项目移交后,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并结清工人工资及材料、设备款、水电费等款项,不得以各种理由和借口阻挠工程的后续建设施工。(4)双方应在合同中止和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并审核确认工程结算总价款,在工程结算总价款确认后3个月内付清全部款项。工程结算总价款为:已施工(或完工)的工程量的结算建安费(C)融资管理费用(H)建设期银行利息(J)发包人(或建设组织实施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和应赔偿的损失。补偿期银行利息不予计算。注:因发包人(或建设组织实施单位)违约导致合同中止

23、和解除的,建设期银行利息的计算时长为:获得计量确认后的次月1日开始至合同中止和解除之日止的时间段,承包人已施工,但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工程量,不计算建设期银行利息。(5)在承包人向发包人完成项目移交后1个月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3、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中止履行并解除合同的:(1)双方应就合同的中止和解除签订书面协议,就合同解除后已施工(或完工)工程的验收、工程量的确认、结算、工程项目的移交、工程款项的支付以及施工场地的撤离、已购(已订)施工材料的处理等予以约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发包人或承包人损失均不予考虑。(2)因不可抗力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等后果的,除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外,由发包人(或建设组织实施单位)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其他相关费用。(3)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或建设组织实施单位)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4)在承包人向发包人完成项目移交后1个月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经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合同各方签订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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