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电子病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第四条 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使用可靠电子签名的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 本市电子病历的电子签名按照*市电子病历电子签名技术规范和*市电子病历应用电子签名管理规范执行。第二章 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