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卫生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计生局; 四、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五、妊娠 14 周以上的孕妇,属政策外要求终止妊娠的,须经镇街计生办审批;属政策内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经区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然后由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开具全区统一印制的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孕妇持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到区计生妇幼综合服务站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手术。 六、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