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医院退药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药品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针对实际工作中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制定本规定。一、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凡属下列情况,一律不得退药:1、无原始凭据的;2、包装受损(如破损、有污渍、输液药品粘有病人姓名等非药品标示或有粘贴痕迹等)、药品质量变更的;3、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院方无法控制的(如要求冷处保存药品等,避光保存药品裸瓶不得退药);4、传染病用药(如阿德福韦酯、拉米夫定、恩替卡韦等);5、麻醉、精神、毒性等特殊药品(麻醉药品免费回退待销毁除外);6、不能提供完整最小包装的拆零药品;7、其他不适宜继续使用的;8、一般情况下非近3日发出药品不得退药。二、根据临床工作实际情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保障药品质量前提下予以退药:1、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或其它不良反应,无法继续使用的;2、确属处方用药不当(禁忌症、超治疗用量、重复用药等),患者不宜继续使用该药的;3、患者因病情变化,或门诊转住院,需要调整治疗方案的;4、病员在院死亡后,未使用完的药品;5、其他医方责任导致患者不能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