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时间:2010年3月15日,星期一地点: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会议室人员:全体律师及律师助理学习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并讨论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形,如何具体适用该批复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的意见,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后,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对于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形,如何具体适用该批复意见,实践中提出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情形属于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处罚原则,应当对前罪原判刑罚扣除先行羁押的时间之后,再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缓刑考验期间不同于刑罚执行期间,羁押时间也不同于已执行刑期,对此情形,应当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直接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