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培训规定2003年06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应急组织及有关人员具备和保持所需要的应急响应能力,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核电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和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核应急组织针对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培训与再培训;有关其它核设施核事故的应急培训与再培训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培训应以所有可能参与应急响应的人员为对象,以应急响应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为内容,以保证应急组织和所有可能参与应急响应的人员具备并保持所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应急状态下能够圆满完成应急响应任务为最终目的。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管理职责第四条 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军队、核电厂所在省和核电厂营运单位核应急组织的领导成员和骨干的培训与再培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负责各自系统所需要的应急培训和再培训。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