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32004)第1号修改单(对2005年月1日第1版的修改)一、对正文的修改1. 第五条开始部分修改为:“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申请机构,在约请鉴定评审之前,开展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并按照规定出具试检验检测报告。试检验检测过程应当在具有相应资格4年以上(含4年)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见证下进行(无损检测的见证机构应当有A级资格),见证人员应当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或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并在相应的试检验检测报告(含记录)上以签字方式确认其见证了试检验检测过程。见证机构应当出具试检验检测评价文件,其内容包括检验检测细则、方案、工艺(包括通用工艺和专用工艺)的评价,对检验检测实施过程技术与质量控制的评价,对检验检测记录和报告的评价,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技术经历,所见证被检验检测对象的基本情况等。试检验检测报告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2. 第六条修改为:“申请机构应当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质检行政许可在线申报服务系统,约请鉴定评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