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美两地法规对上市公司监管方面的相同之处1.萨班斯法案要求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共同署名确认公司的财务报表是真实的,没有误导性陈述;会计法也要求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会计财务报表真实性、完整性负责。2.萨班斯法案禁止公司为高管或董事会成员提供贷款;公司法第116条,股份公司章节,法律明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3.萨班斯法案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不同客户必须不时轮换审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八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长期委派同一名合伙人或高级员工执行某一客户的审计业务,将因密切关系和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4.萨班斯法案要求未经客户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同意,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客户同时提供审计与咨询服务,这体现出对会计独立性原则的要求,相类似地,我国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为遵循会计独立性原则,也明确表明: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并且在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使用该服务的结果,可能导致审计项目组不能恰当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或在评价时不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这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