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管辖范围l 管辖权异议l 案件受理时限l 人力配置l 答辩书提交时限l 反请求时限l 仲裁代理人l 仲裁员选定l 仲裁员回避及 相关事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劳动争议; (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以当事人的请求为据仲裁委员会发出仲裁受理通知书后,应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仲裁通知书及附件、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并随同发送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其附件。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指定一至二名办案秘书。被申请人应当在仲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相关的材料,同时提交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应当在仲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反请求申请书。逾期提交反请求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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