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卫生计生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水平,加强对全市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规范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工作,使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文明单位创建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为上海建设成为“卓越的全球城市”、“四个中心”和文化大都市提供精神动力和人文关怀,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医疗卫生职业精神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是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加强基层建设,提高员工道德素养,培育文明风尚,树立社会窗口形象,塑造卫生计生职业精神,加强和完善城市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 第四条 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文明单位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