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外事礼品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校因公出访和外事接待活动中的礼品管理,参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国务院133号文)、上海市市级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24号)和 “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中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外事礼品,为因公外事活动中赠出或收到的礼品。 第二条 校级因公外事活动中接受的礼品,受礼人应自觉主动上报国际交流处,经国际交流处登记后,作为学校资产统一上缴学校资产处,由资产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如收受的礼品中有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必须正式报告或上交的,应按相关规定处置。第三条外事赠送礼品应该贯彻节约、从简、实用和对等的原则。礼品应当以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为主。第四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在出访费用预算中明确列明,并经国际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第五条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