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工信委权责清单清理汇总表.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779351 上传时间:2018-11-01 格式:DOC 页数:33 大小:29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梧州工信委权责清单清理汇总表.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梧州工信委权责清单清理汇总表.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梧州工信委权责清单清理汇总表.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3页
梧州工信委权责清单清理汇总表.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3页
梧州工信委权责清单清理汇总表.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梧州市工信委权责清单清理汇总表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1 行政处罚对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处罚无【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 32 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使用袋装水泥的,按照每吨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二)现

2、场搅拌混凝土的,按照每立方米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现场搅拌砂浆的,按照每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致使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使用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筑施工面积或者砌砖、抹灰作业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3、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

4、布)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5、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

6、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社会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以及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

8、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 “行政

9、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同 1。5.同 1。6.同 2。 7【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5 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10、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

11、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8.【法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 行政处罚对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未达规定比例的处罚无【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 32 号公告)第十四条: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

13、浆区域外的建设工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九十;(二)水泥使用总量在三百吨以上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三)水泥使用总量在一百五十吨以上三百吨以下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六十。1.立案阶段责任:

14、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

15、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

16、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社会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以及违反法定的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

17、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

18、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3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未达到规定的最低比例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按照其低于规定比例的数量处每吨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使散装水泥使用量(含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设工程

19、建筑施工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人有直

20、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

21、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

22、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

23、不组织听证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同 1。5.同 1。6.同 2。 7【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5 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4、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 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人因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无【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广西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 32

25、 号公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致使袋装水泥、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26、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4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提供相关数据资料,造成袋装水泥、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使用量无法计算的处罚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使用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筑施工面积或者砌砖、抹灰作业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使散装水泥使用量(含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设工程建筑施工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2.调查阶段责

27、任: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28、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法律】中华人民共

29、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

30、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

31、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社会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2、;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以及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33、、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同 1。5

34、.同 1。6.同 2。 7【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5 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35、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5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

36、,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 行政处罚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不使用或者不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处罚无【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 32 号公告)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不使用或者不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

37、处每吨袋装水泥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

38、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法

39、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八条“调查终

40、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社会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以及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1、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

42、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

43、可决定的。”4.同 1。5.同 1。6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

4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

45、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

46、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6.同 2。 7【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5 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47、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 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报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票据和相关资料的生产企无【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 32 号公告)第二十六条: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向当地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保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

48、票据和相关资料。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9、”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