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建设标准(试行)为规范、持久地推进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建设,不断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发布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学校周边环境建设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现就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治安、消防、交通、市容、文化等环境建设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治安环境 (一)刑事治安案件控制 1)对发生在校园及周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要及时处置,并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 2)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 3)将校园及周边地区纳入治安管理范畴,开展治安巡逻; 4)校外治安辅导员每月至少到校园工作两次,负责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5)适时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专项整治,净化治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