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展行业主(承)办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及评定细则(讨论稿)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47号令的“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会展市场,提升会展主办机构合法经营、有序竞争、诚信服务的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会展行业主办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及评定细则。第二条(主办机构定义)本细则所称会展主办机构是指在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负责制定会展计划和实施方案,对招展办展办会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办会活动承揽主要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第三条(资质等级标准定义)资质等级标准是对会展主办机构策划、组织和实施会展活动的能力、质量、业绩和社会信誉的认定,是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体现,也是参与会展活动的合作和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第四条(适用范围)凡在上海登记注册且以主办会展业务为经营主业的独立法人单位,适用本细则。非上海登记注册的会展主办机构,如要求动申请资质等级评定,可予以受理,但所获资质等级仅适用于在上海主办的会展活动。第五条(资质等级的使用)1、主办机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