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上海 - 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 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为上海市标准的通知(沪建建(1996)第101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委沪建建(94)第0387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编制任务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主编的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经有关专家审查及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标准。该标准统一编号为08-55-96。该标准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原沪建规(88)第613号关于居住区(含小区)配置公共建筑项目规模和指标的调整意见的批复同时停止使用。该标准实施前,已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仍按该规划实施;该标准实施前,已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设计方案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原审定要求实施。该标准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工作。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1总则1.0.1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