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工业节能改造升级,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机电产品,加快能源管理中心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称扶持资金),按照本市节能减排政策关于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相关要求,从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三条(支持原则)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提高本市工业能源利用效率;(二)有利于提升本市工业节能管理水平;(三)有利于发展本市节能服务产业。第四条(支持对象)本办法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二)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三)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