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别 告 知一、本合同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场化房屋租赁行为。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二、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相互校验有关身份证明,同时,出租人还应向承租人出具该租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三、双方当事人通过网上操作系统签订本合同后,应及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或租赁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当发生重复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可以对抗第三人。四、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五、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