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教师编制考试教育法规教育法于1995年9月1日正式实施1. 教育的基本内容是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2. 国家实行教育和宗教相分离3. 管理制度: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4. 中等以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5.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政府管理教育教育制度1. 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2. 义务教育9年义务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1.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2. 办学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3. 校长或者主要的行政人员必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居住、并具备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