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修订前后对照表条 款 修订前 修订后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并经所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 5 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5 年以上。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 5 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比例不低于 40。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5 年以上。2第二十三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 3 年。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考核合格证书。第二十三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 6 年。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能力验证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考核合格证书。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能力验证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考核合格证书。第三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三年内不受理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