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1号)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实施。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1.1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的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1.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可交换债券在本所发行的,同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等规则中关于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1.3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可交换债券及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