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第三条 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第二章 业务流程第四条 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五条 会员在